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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世界名牌”风波八大焦点解析
新闻来源:北京格力中央空调销售服务中心 点击数:7012 更新时间:2010/5/23 22: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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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09年洛阳冯浩、武汉涂颖之后,2010年3月以来,湖南、湖北、温州、天津、西安、重庆等地消费者相继在各地工商局起诉格力“世界名牌”掐头去尾,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误听、误认、误购所谓的“中国世界名牌产品”。有媒体总结为八大焦点问题。
一、评选依据不足,不是依法评选。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产品质量法》奖励的是“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奖励的是企业而不是评比产品。而且奖励的是质量管理方面的,奖项应当是“2006年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单位(或者个人”。而“中国世界名牌产品”却成了产品评比了。国务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3月20日发布),也明确了今后“确有必要举办的个别评比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严格审核同意,然后统一归口国家经贸委从严审查,报国务院审批。”,但“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比并没有获得国务院批准。
二、评选机构没有依法登记,评选机构为非法组织。国家质检总局堂而皇之的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清理非常设机构的通知》(1986年10月30日)规定,增设非常设机构应当经过同级人民政府批准。2002年3月21日成立的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未经国务院批准属于非法组织,与卫生部下设的“牙防组”属于“难兄难弟”。
三、自欺欺人,滋生腐败。品牌专家王永认为,世界名牌由中国机构来发,就像中国机构发的诺贝尔奖一样是没意义的;一个国家机构来评比世界名牌,就如让北京市来评选中国名牌一样可笑;而且这种政府机构主导的名牌评选机制,没法排除“有关部门”授牌以分利、企业挂牌以扩利的可能。“有关部门”和“企业商家”在共同的营利目标下达成一种默契的合作,有利共享。在政府拿着纳税人的“幸苦钱”重金奖赏企业参与评选“中国世界名牌”的背后,缺乏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难免会成为滋生腐败的新温床。
四、沾亲带故、移花接木。评比的是“中国世界名牌产品”,宣传时变成了“世界名牌”。当下“世界名牌”滥竽充数者为数甚多。如某个国际服装品牌知名度很高,一些企业就将它“借用”到鞋帽、皮具领域,这叫“移花接木”型;还有国内企业到国外注册一个公司和洋品牌,然后再“进口”到中国大量生产销售,这叫“留洋镀金”型;还有“沾亲带故”型,比如华伦天奴品牌在国内就有120多个,通过采取添加前缀或后缀等方式——如香港“华伦天奴”,与这个洋品牌“沾亲带故”,而消费者难以看穿其中的“西洋景”。
五、是年度一次性?还是终身制?含糊其辞。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方案(试行)规定“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为年度表彰,不设有效期。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5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类产品称号。如果是年度表彰,那么获得的称号应当在全面加上年号如“2006年中国世界名牌产品”,就如“2006年五一劳动奖章”一样。该称号也显然不是永久性的,否则就没有必要称“5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类产品称号”。因此从该条款来综合分析,该称号应当属于“一次性”的荣誉。
六、停止评选,制造垄断。虽然三鹿奶粉事件出现,2008年质检总局停止了“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选,但评选废止后对以前获得的企业和产品没有妥善处理。世界名牌评价的文件已经在2009年5月废止了,但已经获得的十个产品如何处理?没有进一步明确,如果继续允许其使用,这十家企业岂不是“因祸得福”吗?一举成为仅存的十个由政府部门评比的“世界名牌”。因此“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称号也应当禁止使用(对于已经印制好的包装箱和宣传物可适当限期使用),但绝对不允许在新的包装箱和印刷物以及一切广告中使用“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称号。
七、违背世贸规则,引起国际纠纷。以国家机关名义认定世界名牌,对国外来说可以理解为国家推荐该产品并为该产品提供质量担保。一旦今后产品在国外发生质量纠纷,政府将面临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曾担任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领导的董葆霖接受媒体采访时对中国名牌评选的后果表示担忧。曾专门撰文论述中国名牌评选的法律依据不足的,董葆霖指出,这种由政府主导的行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对屡遭非议的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将产生不利影响。从WTO的贸易规则来看,由政府主导评选的“中国世界名牌”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间接为那些屡屡诟病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提供佐证,损害了国家利益与国家形象。2008年12月,美国政府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出控告,称中国推行的“中国世界名牌”项目为“贸易保护主义”政策。
八、“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继续存在的危害性。一是破坏了法律。是有禁不止,有令不行典型案例;二是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政府主导的评比背离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国家质检总局评选“中国世界名牌”,就是无视民众智商,剥夺了消费者的评选权利,侵犯公众民意,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从行业同行角度看,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违平等竞争与对等主张。即规制要平等,标准要平等,权益要平等;竞争手段要对等,主张权益的途径要对等,监管手段和监管力度也要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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