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34-2002,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4.2.3、4.2.4、5.2.4、5.2.7、6.2.1、6.2.2、6.2.3、7.2.2、7.2.7、7.2.8、8.2.6、8.2.7、11.2.1、11.2.4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4-88及《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43-9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八年三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