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设备、管道与布置
5.1 一般规定 5.1.1设备及管道材料的选择与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条例和上海市政府发布的规定。 5.1.2空调和通风系统的送、回风、排风管道的防火阀及其感温、感烟控制元件的设置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上海市《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执行。 5.2 设备、材料选择 5.2.l应优先选用符合下列条件的空调设备: 1.采用环境污染小的能源; 2.采用环保型制冷剂; 3.能源利用效率高。 5.2.2风管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当采用复合材料风管时,其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内部的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B1级,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5.2.3矩形风管的长边与短边之比不宜大于4:1。 5.2.4冷凝水管宜采用U—PVC管。 5.3 设备、管道布置 5.3.1家用中央空调的室外机必须放置在通风良好、安全可靠的地方,严禁采用钢支架和膨胀螺栓墙体安装。 5.3.2道路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设备,其托板底面距室外地坪的高度不得低于2.5m。 5.3.3空调室外设备出风口的(冷、热)气流禁止朝向相邻方的门窗,其安装位置距相邻方门窗不得小于下列距离: 1.制冷额定电功率≤2kw的为3m; 2.制冷额定电功率>2kw,且≤5kw的为4m; 3.制冷额定电功率>5kw,且≤10kw的为5m; 4.制冷额定电功率>10kw,且≤30kw的为6m。 5.3.4空调冷凝水管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当凝水盘位于机组内负压区时,冷凝水出水口处必须设置存水弯。 5.3.5空调冷凝水水平管道应沿水流方向保持不小于0.5%的坡度。 5.3.6外墙面上的空调冷凝水管应有组织地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