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空气调节
4.l 负荷计算 4.1.1在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冷负荷指标估算确定;在初步设计阶段,可采用分项简化计算方法进行,分项内容包括围护结构、人员、设备、灯光、食物和新风(或渗透风),其中国护结构负荷项可按经验指标估算确定;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均应对空调房间或区域进行逐时冷负荷计算。 4.1.2逐时冷负荷计算应按国家现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 4.1.3空调房间或区域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4.l.4空调系统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房间的同时使用情况,按各空调房间或区域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4.1.5对间歇使用空调的房间,在选择空调末端设备时,应充分考虑建筑物蓄热特性形成的负荷。 4.1.6对能单独使用空调的房间,在选择空调末端设备时,应考虑邻室不使用空调时形成的负荷。 4.1.7空调系统的冬季热负荷,可参考夏季冷负荷的数值,乘上经验系数决定。 4.2 系统设计 4.2.1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分别设置空调风系统: 1.使用时间不同的房间; 2.温度基数要求不同的房间; 3.空气中含有异味、油烟或其他有害物质的房间; 4.负荷特性相差较大及同时分别需供冷与供热的房间或区域。 4.2.2当房间舒适度要求较高时,宜采用各个房间可进行室内温度独立控制的空调系统。 4.2.3对于舒适度要求较高、人员较长时间逗留的场所,应采取保证新风量的措施。 4.2.4有条件时,应优先采用变频或具有节能效果的变容量控制的空调系统;变频设备产生的高次谐波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2.5采用分体多联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空调系统中,具有需同时分别供冷与供热的房间时,宜选择带有热回收的、能同时供冷与供热的空调系统; 2.同一空调系统的规模、制冷剂管道最大长度。设备之间的最大高差、运行工况范围等,应符合设备性能的规定; 3.选择设备时,应根据室内外设计温度、制冷剂配管长度。室内外机的标称冷热量及该设备技术参数等进行计算修正; 4.空调系统制冷剂管道的管径、管材和管道配件应按生产厂技术要求选用,系统自控设备、制冷剂分配器等主要配件,均应由生产厂配套供应。 4.2.6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循环水水温直控制在15-35℃; 2.循环水系统的冷却设备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决定采用闭式或开式冷却水塔;当采用开式冷却水塔时,宜设置中间换热器,由相互隔离的闭式循环水系统与开式冷却水系统组成; 3.辅助热源的供热量应根据建筑物冬季白天和夜间负荷特性、系统可回收内区余热等,经热平衡计算确定。 4.2.7设有排风的空调系统,宜设置新风与排风系统的热回收装置。 4.2.8空调水管路系统,宜采用闭式循环系统,并应考虑水的温度变化引起的热膨胀问题。 4.2.9冷却塔的选用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冷却塔的进、出口水温和循环水量,在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条件下,应满足制冷机的要求; 2.采用旋转式布水器的冷却塔,运行时应有保证冷却塔冷却水量的措施; 3.冷却塔应放置在通风条件良好、远离高温和有害气体的地方,并应避免漂水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应采用阻燃型材料制作的冷却塔,符合防火要求。 4.3 空气处理与分布 4.3.l空调系统的新风和回风应经过滤处理。 4.3.2空调房间的空气分布,应根据室内温度参数、允许风速、噪声标准和空气质量等要求,结合房间特点、内部装修及设备散热等因素综合考虑。 4.3.3高大空间的空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空调负荷必须通过计算确定; 2.应注意气流组织的合理性;当采用侧向送风时,回风口宜布置在送风口的同侧下方;当采用双侧送风时,两侧相向气流尚应在生活区或工作区以上搭接;侧向多股平行射流应互相搭接; 3.应尽量减少非空调区向空调区的热转移,必要时,应在非空调区设置送排风装置。 4.空调系统的夏季送风温差,当送风高度不大于5m时,不宜大于10℃;当送风高度大于5m时,不宜大于15℃。 4.3.4空调房间的空气循环次数不宜小于5h-1。 4.3.5送风口的出口面风速,应根据风量、射程、送风方式、风口类型、安装高度、室内允许风速和噪声标准等因素确定。 4.3.6回风口不应设在射流区或人员长时间停留的地点;采用侧送风时,宜在送风口的同侧;条件允许时,可采用集中回风或走廊回风,但走廊断面风速不宜过大。 4.3.7回风口的面吸风速度,宜按表4.3.7选用。
表4.3.7回风口的面吸风速度
回风口位置
吸风速度(m/s)
房间上部
4.0-5.0
房间下部
不靠近人经常停留的地点时
3.0-4.0
靠近人经常停留的地点时
1.5-2.0
用于走廊回风时
1.0-1.5